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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对电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应履行的职责: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4-02-25 10:51:52    文字:【】【】【

滁州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对电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履行下列职责:

1、设置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记录电梯运行状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降低故障率;

2、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加强日常维修保养,住宅楼电梯应根据关于加强居民高层住宅楼电梯管理,改善运行服务的有关规定,做好运行服务。住宅电梯无故障运行不得低于7000次;

3、新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除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试验外,其控制线路中应加装有锁紧装置的计数器,无故障运行不得少于3000次;

4、安装、维修保养人员和电梯司机均应持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5、在便于接到报警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管理人员的岗位,制定紧急救援方案和操作规程,在接到报警信号40分钟内排除设备故障,解救乘客;

6、在电梯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使用准则,电梯出入口应有足够照明,住宅电梯和病床电梯不得以无司机状态运行;

7、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明显位置张贴《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注明:注册登记及检验合格标志、电梯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安装企业、维修保养企业以及相应的应急报警、投诉电话号码;

8、发生事故应积极组织抢救,报告市及区(县)劳动行政部门,通知维修保养企业。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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